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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注意磨耗指示點 機車暫不規範

交通部已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將胎紋深淺納入定檢及路檢強制檢驗項目,元旦起汽車胎紋若不足一.六公釐(○.一六公分),經檢驗不合格,車主必須在一個月內換胎複驗,否則將被吊扣車牌;機車部分暫不納入規範。

輪胎胎紋深度不足,將降低輪胎與路面摩擦力,影響性能並增加燃料消耗量,且雨天行駛胎紋太淺,輪胎將失去排水防滑作用,並發生「水漂」現象,高速行駛更添危險,大型車輛若因此失控恐危及其他車輛。

高公局統計發現,民國九十八到一○一年間,國道共發生一六一三件車輪脫落或爆胎事故,造成三十七人死亡、七四四人受傷,其中單單去年就造成四一一件事故、二○三人死傷,部分肇事大型車輛是用再生胎,但也有部分小型車或小貨車是因為胎紋過淺釀禍。

元旦起車輛定檢時,如果胎紋檢驗不合格,車主必須在一個月內換胎複驗,若複驗仍不合格,將依規定吊扣車牌,警方臨檢時也會檢查胎紋,未達標準將被吊扣車牌,重新申請要多花六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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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常常會看到大型重機停放於汽車格或是看見大型重機無兩段式左轉,機車怎麼可以這樣呢?

許多駕駛人會有這樣的疑惑!!雖然是機車卻因為C.C數的關西,有不一樣的規定...

101年7月1日起
超過250cc大型重型機車路權比照小型車
1. 不須兩段式左轉、不可同車道併行
2. 可行駛快車道、大部分快速公路
3. 行駛快速公路應全天開頭燈
4. 應停汽車停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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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中訴說的是,當駕駛在行車中一個閃神下一秒誰也無法預測。
也許只是那短暫的幾秒鐘低頭看個手機,而這幾秒也成了關鍵的幾秒鐘。

提醒駕駛人,行車時請勿使用手機,注意前方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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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0  

 

何謂 消防通道 ?

消防通道係指通往火災搶救困難地區救災必經之道路或本市現有道路寬度未滿7.5公尺,距離有人居住或使用之建築物在140公尺以上之道路(囊底路道路長度在140公尺以上,雙向連通道路長度在280公尺以上)劃設消防通道。在路面上加繪「消防通道」字樣,兩側繪製紅線,提醒民眾此一道路全日禁止停車及加強拖吊,以免影響消防車通行救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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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搭乘計程車,務必要搭乘合法的計程車車輛,不要隨便搭乘自用車(白牌車),因為自用車是違規非法經營、沒有保障。自用車違法、違規非法營業者,主管機關可依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規定處新台幣 5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 2 個月至 6 個月,或吊銷之。

提醒車主,千萬不要為了貪一時的蠅頭小利,而以自用車輛非法載客營業並收取車資,若被舉發將造成自己荷包大失血,車牌還要被吊扣,得不償失。


消費者可從車身顏色及車牌分辨何者為合法的營業車輛,合法計程車車身顏色為黃色、車牌為白底紅字;一般非法營業自用車(俗稱白牌車)車身就不是黃色,可能為白色、黑色、紅色…等其他各種顏色,車牌為白底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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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知道穿越馬路時,要遵守「紅燈停綠燈行」、「穿越斑馬線」的法則,那什麼時候不可以穿越馬路呢?

「穿越道路時,如果有快慢分隔島或地上劃有雙黃線時,表示行人過馬路須從交叉路口的行穿線或人行地下道或天橋通過唷。」

車輛在轉彎時應減速慢行,行人穿越馬路時如果秒數不夠時,不要硬闖為妙,應等候下一週期再通過。

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以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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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線:可以靠右停車,但車子不能超過白線跨到車道,跨到車道就屬佔用車道行為,就算白線也會被開紅單及拖吊。

紅線:就是禁止停車,禁止時間全天24小時,如有縮短必要,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

黃線:可臨時停車,引擎不能熄火,停車時間不能超過3分鐘,但晚上8點到翌日上午7點可停車;如有延長或縮短必要,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

其他:人行道、消防栓、公車停車格、身心障礙車位、停放車種不對(如:汽車停放機車格上)、線時段停車格、....等等

違規停車可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罰款600~1200元,被拖吊的話還要繳600元移置費及每天200元保管費,至少得花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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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三五好友相約聚餐小酌一番,卻認為自己還行就開車或騎車回家.....這些動作看是不起眼卻是超危險。
往往都是認為自己還可以這種念頭,造成自己想都想不到的後果。
然而要怎麼預防酒駕的發生呢??

防範酒駕有撇步,請你和我這樣做:

餐敘中小酌在所難免,飲酒本是放鬆心靈的休憩,但還是要堅持開車不喝酒, 喝酒不開車的原則,才能保障你我的生命安全!

以下是防範酒駕發生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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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指出,根據新規定,騎自行車時當低頭族玩手機、酒駕,或是在行經斑馬線、交叉路轉彎時未禮讓行人等行為,可罰300元到600元,若是拒絕酒測還會被罰1200元。此外,先前法令只有要求有裝設燈光的自行車,必須在夜間開燈,未來將改成全面強制夜間開燈,違者一樣可罰300到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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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換車道觀察篇海報_直式_53x76  

汽、機車行駛道路上時,不論是切換車道或是轉彎時應先確實打方向燈,以便能預先讓其他車輛或用路人知道本車的行車動態,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如未依規定駕車,而被警察開單時,在一般道路將至少罰900元,提醒駕駛人不得不慎,以免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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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駕駛人總以為自已駕駛技術高超,總是喜歡緊跟在別人車尾前進。但是不論您的技術再高超,煞車設備再完備,也要有足夠的煞車距離,才能保障您自已與行車安全。

先提供大家一個兩秒鐘行車距離簡易度量法:
1.前後兩車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下,小型車應保持兩秒鐘,大型車應保持三秒鐘的行車距離。
2.注意前車通過一固定點後開始默數兩秒鐘(小型車),若未數完,本車已通過該固定點時,即表示車距不足,應即減速以加長距離維護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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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名機車騎士為了搶時間左轉,便直接橫跨了快車道左轉,因對向來車眾多且車速度快,因此造成與其他機車發生了擦撞,並差點被後面車輛追撞。 也許您會問:那如果前方無待轉標示,又在內車道無車的情況下,是否還是不能直接左轉嗎? 何時需要兩段式待轉呢? 請參考下列4點提醒:

一、 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車道:當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時,機車騎士應該兩段式左轉。
二、 注意路口設有兩段式左轉:看到設有機車兩段式左轉之標誌,此時應將機車騎乘至待轉區等候,以兩段式左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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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張瑞楨、蔡淑媛/台中報導〕台中一名70歲吳姓阿嬤騎機車等紅綠燈時,左腳遭右轉的43公噸重砂石車輾過,阿嬤的左腳掌與腳踝被輾爛,幾乎黏在地上,曾姓砂石車司機還涉嫌肇事逃逸,被4名「正義哥」、「正義姊」攔下;阿嬤左腳膝蓋以下都截肢,才保住一命,她說,「當時嚇呆了,只能唸著南無阿彌陀佛。」

吳阿嬤昨回憶,被砂石車輾過時,不斷向駕駛高呼「拜託啊!你撞到我了,誰來救我啊!」但砂石車很快轉彎離開,她痛到呆立在機車上發昏;家屬說,肇事駕駛至今未來探望,還說要等阿嬤做完筆錄,才會同保險公司來醫院,絲毫感覺不到道歉誠意。

警方調查,吳姓阿嬤前天騎機車經中清路與學府路口,遇到紅燈,46歲曾姓司機駕駛的砂石車,就停在阿嬤旁邊,綠燈亮了,砂石車要右轉,要直行的阿嬤趕緊停車,她左腳踩地,讓對方先走。

曾某可能沒注意後方,加上轉彎時內輪差,導致第一組右後輪,輾過阿嬤的左腳腳掌與腳踝後持續行駛。

1名機車女騎士、1輛賓士車駕駛與女乘客,還有1名汽車駕駛見狀追車,在雅環路與神林南路口攔下曾嫌,「正義姊」嘶吼:「下車,你輾到阿嬤了!」另名「正義哥」大喊:「伊(阿嬤)的腳都輾爛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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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另內政部警政署業於102年6月18日頒訂「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駕駛人拒測時,如依客觀事實顯示駕駛人有車行不穩、語無倫次或其他異常行為,足認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執勤員警應依規定陳請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鑑定許可書,將其送往受委託之醫療機構強制抽血,並依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移送法辦。
(三)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影片來源-仁武警分局 http://youtu.be/_nQXIjj2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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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左、右轉彎前不先駛入內(外)側車道或左、右轉彎專用車道,即行轉彎

四車道以上道路或同向二車道道路,欲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換入外側車道或右轉車道,欲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4款規定,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例如直接從內車道左轉彎),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者(例如直接從外車道左轉彎),將被處六百元以上一八00元以下罰鍰。

汽車左、右轉彎前不先駛入內(外)側車道或左、右轉彎專用車道,即行轉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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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單車的民眾注意囉!

不管是騎Youbike或是自己的自行車,不管你是上班課通勤、假日休閒、觀光旅遊......等,最快在3月底,騎自行車滑手機、講電話,都將被開罰300到600元不等的罰單,單車族們要多加注意

交通部指出,根據新規定騎乘單車時:

低頭族玩手機、酒駕,或是在行經斑馬線、交叉路轉彎時未禮讓行人等行為,可罰300元到600元。

酒駕拒測罰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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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2條規定,未經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在道路上舉行賽會、設筵席、拍攝影片、演戲、運動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二)所申請活動如另涉其他行政機關主管權責,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個別規定,不適用警察機關臨時使用道路申請規定。

(三)向警察機關申請臨時使用道路,不得完全封閉道路,並應留1個車道以上寬度供人通行,且不可影響附近住戶安寧,現場應設立告示牌及警示燈等安全設施並指派工作人員指揮交通,以維道路交通安全。

(四)申請人應填寫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書,檢附使用道路範圍平面圖、現場照片,向轄區分駐(派出)所提出申請核轉分局,經分局核可後另以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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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觀念

消防車、救護車和正在執行公務之警車,都是為了民眾的生命與安全而努力。搶救生命分秒必爭,行車時請務必禮讓正在執行公務之救護車、警車、消防車優先通行。

◎安全守則

1.聽到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蹤急駛,亦不得駛過正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2.任何國家之消防車、救護車、救難車,執行公務之警車,在執勤時都保有道路優先通行權,不受號誌、標誌、標線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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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大交通學系專任教授蔡中志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48 條及《道安規則》第103 條等規定,車輛行近行人穿越道或轉彎時,均應減速慢行,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蔡中志說明,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或斑馬線上,不論有無闖紅燈都有優先權,車輛行經時若未禮讓,不僅可能被開罰3600元,若撞到行人,車輛駕駛一定有刑民事責任,並不是看到綠燈,開過去撞到人就沒事,他強調,看到行人穿越行人道,禮讓他準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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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昌騰、王勇超╱高雄報導】高雄市大年初一清晨發生重大車禍。一輛小客車疑飆速失控甩尾,接連撞上路燈及行道樹幾成廢鐵,車上5人受困,後座有2人被夾在後擋風玻璃,頭懸車外情況危急,警消破壞車體將人救出送醫,仍造成1死3重傷1輕傷;警方調查,駕駛抽血酒測值高達0.67毫克,加上車速過快可能是肇事原因。

目擊者表示,昨晨5時許,男子陳柏宏(26歲,重傷昏迷)駕駛改裝過的黑色三菱手排轎車,行經中山路、新田路口時,疑高速飆車失控,突然180度甩尾,車尾朝前滑行約50公尺,接連撞上行道樹及路燈才停下,估計「時速差不多有130、140公里!」 

文章取自:蘋果日報 2014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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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681232-4291070517  圖片來源-海豚男的塗鴉本

許多機車騎士載人時,都會希望後座乘客抱緊才安全,不過您知道嗎,其實這個動作是錯誤的,因為乘客視線會被阻礙,減少意外時的反應時間,正確的姿勢應該是一手抱人,一手抓住後側把手,除了重心較穩,也比較能快速反應,不過這樣子,似乎人不少人都覺得姿勢卡卡、怪怪的。

天氣冷颼颼,情侶機車雙載抱住前方騎士更暖和,但是你知道嗎,這都是錯誤姿勢。TVBS記者李佳欣:「一般機車雙載,後座的都會環抱前方騎士,不過正確的手法是一手放前、一手抓在後面的手把。」

後座乘客:「(環抱)比較安全,這樣抱著才好。」

後座乘客:「一手在前、一手在後,坐久了手會痠。」

道安講習的監考官說,一手抱人,另一隻手抓後側把手,發生意外時,能增加反應時間,至於許多人雙貼時雙手環抱,這樣後座的乘客,臉部都無法察覺前方狀況,是錯誤示範,還有人更直接把雙手搭在前方肩膀,或是雙手握住後方手把,也會重心不穩,都不對。

機車騎士:「騎車摩托車也覺得(一手前後)這樣危險,因為這樣比較不穩。」

新北市交通大隊就曾經統計過,去年機車雙載車,後座乘客死亡的,就比騎士還多,儘管民眾覺得一手放前、一手抓後,姿勢有點卡卡,不過在轉彎時重心能更穩,前方視線也比較廣,改掉原本舊習慣,也讓後座被載的乘客,更加安全。

  

資料來源-TVBS 記者李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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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大型)車超載、超速等重點違規,確保用路人權益,針對轄內重要路段執行加強取締工作,以確保行車安全

取締重點違規有砂石車超載、超速、酒後駕車、闖紅燈、無照駕車、爭道行駛、違反禁行路線、變更車斗、未使用專用車廂及未裝設行車紀錄器等,一般違規有砂石車車身各項標示不合規定、滲漏飛散、未裝或裝設不合格防捲入裝置及其他違規,提醒駕駛確實遵守道路安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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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速競駛,等於玩命;損己害人,得不償失。 


2、汽車及機車駕駛人危險駕駛,或製造噪音,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3、集體飆車行為不但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駛及吊銷駕照,嚴重者,沒入車輛,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      習。 


4、未滿十八歲少年,集體飆車、危險蛇行、製造噪音者,除罰鍰外,家長和少年都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另公佈家長姓名。 


5、未滿十四歲少年集體飆車,不但要公佈家長姓名,還要接受處罰及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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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胎。相信有些人有體驗過或者在網路上看過爆胎的影片.....爆胎是不是真的很危險呢?是的,但是爆胎也是能預防的。做好輪胎的保養就能降低爆胎的發生,但是萬一真的遇到爆胎怎麼辦呢?別緊張讓我們看下去..........

一般人的反應,在急速中車輛忽然有狀況都是踩煞車,不過,在爆胎時,千萬不要急踩煞車,應該:
1.保持冷靜緊握方向盤打故障燈
2.放油門減緩速度,固守原有車道,再適時切換到路側或路肩,千萬別踩剎車以免失控翻車

為什麼要緊握方向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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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將成為世界第一個高速公路全面實施計程收費的國家, 交通部宣布,計程收費從12月30號起全面上路,而且前三天免費。

以後民眾通過高速公路將改用ETC門架計費,至於全台還有將近一百萬車主還沒裝eTag,就得在通行三天後自己去遠通或超商繳費了。

費率方面,有申裝eTag還是有九折優惠,以小型車來說,一天有20公里免費,20公里後每公里1.2元,超過200公里0.9元,以台北到高雄來說,將從現行360元降到342元。

現有的22個收費站也會從12月30號開始20天內拆除,不過,因為施工要先封閉內側車道、再封閉外側,用路人通過時得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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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有個疑問....喝了酒騎電動機車到底算不算酒駕呢??

其實是算的,電動機車也算是動力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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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03年)1月1日起,各車種車輛輪胎胎紋深度將列為車輛申請牌照檢驗、定期檢驗及臨時檢驗之檢驗項目,檢驗時胎紋深度如果不足1.6mm將判定檢驗不合格,需立即修復改善並再次覆驗,7日內第一次覆驗者免再繳檢驗費,車輛未在1個月內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吊扣其牌照。
 
  澎湖監理站洪站長表示,輪胎胎紋深度不足,將造成輪胎與路面摩擦力降低,進而大幅降低車輛操控性能並增加耗油量;在雨天氣候行駛時,過淺之胎紋深度輪胎將無法順利排水,失去防滑作用而產生水漂現象,除增加車輛行駛之煞車距離外,且易肇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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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人為追求時髦,喜歡耍酷愛炫,騎乘機車常常喜歡選購或刻意要求改裝亮麗炫耀顏色的車輛燈光,然而殊不知在夜間行駛下,由於特別鮮明炫眼,卻因此成為監警聯合稽查夜間攔檢鎖定的目標對象。
 
。依據道路交通管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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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車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自102年2月1日起已全國同步開罰,違反者,平面道路罰駕駛人1500元,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罰3000到6000元。而家中有小朋友的民眾也要特別注意注意囉!年齡在1歲以下,或體重未達10公斤之幼童,應使用嬰兒用臥床。年齡超過1歲至4歲以下,且體重在10公斤至18公斤以下之幼童,應使用幼童用座椅。年齡超過4歲至12歲以下或體重超過18公斤至36公斤以下之兒童,應搭配使用增高型座墊之學童用座椅。
 
  根據統計各類車禍事故中,未繫安全帶的致死率是繫安全帶的3.6倍,如果單以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而言,則死亡率為有繫安全帶的2.7倍,為此,立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修正案,除了80年7月1日以前登檢領照的小客車或97年1月1日以前製造出廠的小客貨兩用車未強制後座應裝置安全帶外,其餘各類的小型車,後座乘客均必需要繫安全帶。
 
  行車前請先注意「前後左右」都已經繫上安全帶後再出發,千萬不要因為嫌麻煩而造成遺憾,只要多一個動作養成習慣,即可大大的減少事故發生的死亡率,唯有養成守法自律的良好習性,才能「緊扣幸福,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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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減少機車事故,公路總局規劃從明年元月開始,全面實施初領機車駕照者,必須進行九十分鐘的「道路安全講習」,而正式實施前,公路總局今天(18號)也舉辦一場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多位學者建議,課程的設計不應流於形式,重點是要增加初領駕照的使用人對交通工具的瞭解,以及騎乘時對道路狀況的判斷能力,才能減低肇事率。(閻大富報導)

根據統計,去年機車的肇事率佔所有交通事故的七成,而A1類死亡人數二千零四十人,機車就佔了近六成。警政署也指出,近三年機車事故以交叉路口最多,違規轉彎和闖紅燈是罰單的前兩名。

為了減少機車事故,公路總局將從明年元旦起,對初領駕照者進行九十分鐘的「道路安全講習」。多位學者指出,這項講習不可流於形式,取得駕照後的持續追蹤也很重要。

機車黨發起人董建一建議,初領駕照如果一年內發生重大違規, 可考慮吊扣駕照三個月,第二次直接吊銷,而駕訓的相關經費,也可以從機車的罰款收入中提撥。

此外,對於廣大的學生機車族群,交通部也提出和教育部合辦相關通識教育的可行性,提高大專學生騎機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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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到達現場前(關鍵時期) 
(一)凡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交通事故,應先標定車輛位置,儘速移置路旁,並報警處理,切勿動氣爭執或動粗,使單純民事案件衍生為刑事案件,徒增困擾。 
(二)若有人員傷亡或車輛無法移置者,應保持現場,並撥打119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前來將傷者送醫,並在事故現場之前後兩端適當距離放置警告標誌,避免交通事故再次發生。 
(三)迅速通報警察單位處理,報警電話110,屬於自首之要件,可依法減刑。 
(四)確認事故中各造當事人(駕駛人),避免頂替冒充,逃避責任。 
(五)送傷者就醫如無他車可用,需使用肇事車輛送傷者就醫時,應先標記車輛位置,以免日後鑑定或司法程序時有所爭議。在送完傷者就醫後,應返回事故現場並配合警察處理。 
(六)最好隨車攜帶照相機,在發生事故時可將重要證物、現場狀況拍攝下來以備不時之需。 
(七)尋求目擊證人(附近商家,路過行人等),協助釐清案情。尤以有號誌路口發生事故時之時相燈號常有爭議。 
(八)五日內通報保險公司處理。 
(九)肇事逃逸會加重民事、刑事責任,切不可以身試法。 
(十)輕微交通事故當場達成口頭和解者,應於互相確認和解內容後(最好以書 
面為之)始得離開,避免對造反悔而檢舉肇事逃逸,藉機敲詐。 
(十一)若遭對造當事人暴力威脅,因恐懼受到傷害而避離現場,應立即向警方報案,以免負擔肇事逃逸責任。 
警察處理交通事故時當事人應注意事項(處理中): 
(一)配合處理程序,說明事故發生經過。 
(二)現場重要跡證(煞車痕、刮地痕、落土、碎片等)應請處理人員注意蒐證,包含現場圖、攝影、筆錄等均應註記。 
(三)肇事車輛如有ABS配備,應請處理人員註記,以供日後鑑定參考。 
(四)若當事人聞有酒氣,應請求處理人員作酒精濃度測定。 
(五)現場圖或筆錄內容經確認後在簽名捺印,如有遺漏應即說明並請求補正。 
(六)向處理員警索取「交通事故當事人須知」,內有載明各造當事人之聯絡方法,有利於日後協調和解、鑑定或訴訟事宜。 
(七)事故車輛原則上由當事人或家屬自行處理,於無法行駛或需拖吊時,應慎防不肖拖吊業者與修車場掛勾,趁機哄抬價格,可儘量利用原廠或信用卡之拖吊服務。若肇事車輛有檢驗、鑑定、查證之必要而處理人員需暫留車輛時,應向處理員警領取扣車證明為憑。 
警察處理交通事故時當事人應注意事項(處理後): 
(一)民事賠償 
1.無人傷亡僅車輛毀損、財務損失屬民事案件,當事人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可逕向當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 
2.民事案件「不告不理」,單純之民事損壞賠償案件警察單位不會介入並主動通知或催辦(應自行依法辦理,勿等待警察單位通知) 
3.若因民事理賠需要,當事人(含家屬)得親自或委託(須開立委託書)保險公司人員至處理單位申請洽閱現場圖及現場照片,其中現場圖得影印,現場照片可請求複印或備份攜回。 
(二)刑事傷亡告訴:發生交通事故有人傷亡部份,傷者得於事故發生當日起算六個月內,主動向本起交通事故之承辦單位或該分局偵查隊或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偵辦。 
(三)涉外事故:外籍人士請逕向警察局外事課洽辦。 
(四)軍車事故:請向當地憲兵機關詢洽。 
(五)申請鑑定:對於肇事責任研判分析有異議時,可在事故發生當日起六個月內逕向事故發生地區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鑑定費用新台幣參仟元整須由申請人支付),當事人對前項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書翌日起十五日內,敘明理由,申請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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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汽車交通事故致體傷、殘廢或死亡者,除單一汽車交通事故之駕駛人,或受害人之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例如飲酒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汽車)等所致外,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均可依法申請保險金或補償金,且手續簡便,無須另支付費用委託他人代辦,詳情可向各地產物保險公司總、分支機構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電話:0800565678)查詢。為了提供更快、更好的理賠或補償服務,並請被保險人或受害人或其繼承人於事故發生五日內,將事故發生的當事人、時間、地點及經過情形等資料,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可於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七日辦公時間內前往處理單位查詢事故處理情形並可申請閱覽或核發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相片;另於事故發生三十日,可線上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相關資料。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三、車輛損毀或財物損失案件,請自行協調理賠,或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民事賠償警察機關不受理、不干涉)。

四、有人員受傷案件,刑事傷害責任部分,被害人得於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偵查隊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得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賠償部分得自行協調理賠,或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

五、當事人得於事故發生當日起六個月內逕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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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燈停,綠燈行」是最基本的世界交通共通語言。提醒駕駛朋友,行經路口時,應要減速慢行,以免燈號轉換,煞車不及容易與前方車輛追撞,造成事故。

以下提供駕駛人幾個行經路口時應要注意的事項:
一、當路口有執行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指揮,應以其指揮為最優先遵行。 
二、路口設有紅綠燈號誌,遵行「紅燈停、綠燈行、黃燈不搶過」原則,並依箭頭方向燈號的指示前進。 
三、路口設置有「停、讓標誌或標線」、「紅黃閃光燈號誌」者,表示有劃分幹、支道。設有「停、讓標誌或標線」和「紅色閃光燈號誌」的道路,表示是支道,必須讓幹道車輛優先通過。 
四、路口未設置有任何標誌、標線、或號誌者,多線道的ㄧ方為幹道,少線道的則為支道;少線道必須讓多線道的車輛先行。 
五、在沒有任何標誌、車道數又相同,無法分辨支、幹道之路口,則應遵循幾點原則: 
(1)轉彎的車輛讓直行的車輛先走。 
(2)讓在自己車輛右手方向的車輛先行。
  
除了遵守規定之外,也提醒駕駛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另外在第 58 條也有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千萬不要為了爭搶幾秒鐘,不僅影響交通順暢,而且還需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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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車轉彎內輪差行人應注意安全要點】  



1.行人穿越道路時,為安全起見,請勿站立交叉路口範圍內,以防大型車轉彎時,造成車輛後輪碾壓。

2.汽機車駕駛人勿靠近大型車,以免造成危險。

3.大型車駕駛人座位較高,駕駛人視野易受車體阻擋,死角範圍比一般車大。因此,機車慢車、行人在路上看見大型車,應小心迴避,以保障自身安全。

4.內輪差(轉彎半徑)會隨車身加長而變大,尤以半聯結車為最。因此,行人如不注意,可能前輪已過,而後輪卻壓到路旁等候通過之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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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購安全座椅十大注意事項 
一、選擇貼有國內「商品檢驗合格」標識的產品。 
二、選擇適合兒童體型、年齡的產品:兒童車用座椅一般分新生兒、1~4歲、4至10歲幼童用三種,有的廠商產品分得更細,請挑選適合兒童的    產品。 
三、椅背高度須比幼童背部高,最好能試坐或是高度在57公分高以上,才能保護頭部和頸部。 
四、出生6個月內的嬰兒,頭部和頸部脆弱,必須使用「平躺式」的車用嬰兒座椅。 
五、座椅是否有保護頭部的護墊 
六、肩帶是否可隨兒童成長調整高低 
七、椅墊或椅面布料最好選擇「可拆式」,以便於拆卸清洗。 
八、要確定是否安裝簡單且保證牢固,能當場試裝最好。 
九、如果您的愛車座椅符合ISOFIX或是LATCH的國際標準安裝規範,當然最好指名購買符合這個標準的安全椅,可直接卡住內建在車輛後座上的    專屬卡鎨。 
十、路邊攤或來路不明的兒童安全座椅應敬而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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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於附載人員時,應坐於駕駛後方的固定座位,且只得搭載1人,縱使係搭載兒童時,亦是如此。如駕駛人於機車踏板上供兒童站立,或另設臨時座位供兒童乘坐,皆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5項規定,將處罰鍰新臺幣300~600元。

部分家長騎機車載小孩出門,對於小朋友坐在腳踏板的位置都感到習以為常,並不知道此舉已觸犯法令。

對此,交通局說明,孩童站或坐在腳踏板位置,因位置不穩定,如忽然發生交通事故,孩童往往容易受到擠壓受傷,而且這項交通規則其實早已行之多年。為了家中孩童安全,再次呼籲家長得特別注意!

此外,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5項規定:「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另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規定:普通重型機車及普通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1人,附載坐人時應穩妥、不得側坐並應配戴安全帽。因此,如附載之兒童未戴安全帽,還要另外處罰新臺幣500元。

就此,交通局提醒各位機車駕駛人:騎機車載小孩出門時,宜按規定讓小孩坐於機車後座,並配載安全帽,如過小的孩童,宜另以適當的交通工具搭載,勿貪圖一時之便以機車腳踏板搭載孩童,如一旦發生突發狀況時,極易造成孩童身心的傷害,造成難以彌補的憾事,為了孩童的安全,請各位家長及駕駛人多加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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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勿搭乘無執業登記證、無車牌、車窗之黏貼不透明反光紙、懸掛窗簾計程車。

(二)搭車時可請親友協助記錄車號及駕駛人資料(如姓名、特徵)遭遇緊急狀況時,切勿驚慌,亦請牢記上述資料。

(三)深夜搭車,可請就近派出所執勤人員代叫計程車。

(四)乘坐計程車儘量保持清醒,以免歹徒有機可乘。

(五)上車時請指定行駛熟悉之路線,以確保乘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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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牌計程車跟一般的計程車難道有不一樣嗎?

白牌計程車顧名思義就是白色車牌黑色的字,拿自用車來當計程車使用,這些白牌計程車不像一般路上看見的黃色計程車有保乘客險、申請登記、駕駛持有職業駕照等。
或許價格會比黃色的計程車來的便宜,但安全上卻也打了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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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要看標線,一般分成白線(路面邊線)、紅線黃線,規定各有不同。

白線:可以靠右停車,但車子不能超過白線跨到車道,跨到車道就屬佔用車道行為,就算白線也會被開紅單及拖吊。

紅線:就是禁止停車,禁止時間全天24小時,如有縮短必要,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

黃線:可臨時停車,引擎不能熄火,停車時間不能超過3分鐘,但晚上8點到翌日上午7點可停車;如有延長或縮短必要,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

違規停車可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罰款900元,被拖吊的話還要繳600元移置費及每天200元保管費,至少得花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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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至交叉路口時,應如何通過路口才是最安全的呢?

1.行駛至交叉路口時,應依照燈光號誌或交通警察的指示前進。當路口有交通警察在指揮,以交通警察的指揮為最優先遵行。

2.路口設有紅綠燈號誌,遵行「紅燈停、綠燈行、黃燈不搶過」原則,並依箭頭方向燈號的指示前進。

3.設有「停、讓標誌或標線」和「紅色閃光燈號誌」的道路,表示是支道,必須讓幹道車輛優先通過。

4.路口未設置有任何標誌、標線、或號誌者,多線道的ㄧ方為幹道,少線道的則為支道;少線道必須讓多線道的車輛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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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網頁-機車篇  
馬路上,大客車、小客車、機車、自行車及行人,同樣都是利用馬路行走 ,像這樣混亂的交通,機車是屬於弱者的立場,所以避免無理的駕駛,必須嚴守交通法規行走為要。 
 
1、注意穿越道路之行人
機車的騎乘,對人的死亡事故件數中,闖人行穿越道之事故,所佔比例很高。對行人來說,機車是低速行走的工具,所以一般人想,強行通過也無所謂。因此了解行人的心理,特別注意騎乘為要。一方面與行擦肩而過或超過行人減速慢行,以免發生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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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
 
新聞內容:
 
針對汪議員志冰101年8月13日為民眾投訴於101年6月份駕車行進中疑似腳踏墊卡住油門「暴衝」現象,呼籲相關單位建立汽車腳踏墊規格標準和安全認證,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表示,車輛規格等監理業務係中央統一制定,惟目前坊間汽車腳踏墊尚無相關認證及檢驗規格,對腳踏墊卡住油門加速可能致交通事故之疑慮,將建議交通部召集相關車輛專業研究機構及商品檢驗單位研商,建立車輛優良設備產品之規格及認證制度,作為消費者選購汽車設備相關產品參考並保障消費者安全性之需求,以維護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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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遊覽車及客運車,前座乘客一定要繫上安全帶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已於今年5月8日修正公布,並規定「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1,500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含市區公車)駕駛人或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若是車輛行駛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上仍未繫安全帶者,更要處以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以下罰鍰。
數據顯示,在可能致命的死亡車禍中,繫上安全帶的死亡率可以減少百分之六十,如果不幸翻車的話,死亡率更可以減少百分之八十。由於車輛遇到意外狀況而緊急剎車時,安全帶可以把駕駛人和乘客固定在座椅上,避免人體因慣性作用而往車前衝撞,更能保障車上乘客免受拋出車外造成的傷害。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規定,自民國97年1月1日後新領牌照的大客車全部座位需配置安全帶,其餘大客車也於部分靠門或前方無防護座椅的「指定席」(駕駛座後方、前門、後門、安全門旁、最後一排面對走道中間座位)設有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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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大多數民眾的路權使用,杜絕酒駕公共危險行為,並呼應社會對於推動國內開車酒精零容忍之共識與期待。總統己於6月11日公布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條文,明定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而駕車者,即觸該條規定構成犯罪,並自6月13日生效施行。
交通部也會同內政部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各類駕駛人其不得駕車之酒精濃度限制標準,由現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不得超過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0.05%),修正為更嚴格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1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者即不得駕車,並與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條文同日生效施行;亦即自6月13日起,各類汽車駕駛人駕車酒精濃度超過上開規定標準,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處罰。
交通部表示,本次配合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後,國內對開車之酒精濃度已零容忍,汽車駕駛人務必要建立「只要喝酒就不開(騎)車」的習慣。行政院長江宜樺也要求各部會確實轉知所屬機關同仁酒駕新規範,務必杜絕軍公教酒駕。
為維護自己駕車及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交通部再次呼籲所有汽機車駕駛人務必不要酒後開車,以保障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
酒駕防治_201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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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謂人行道的定義,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而一般民眾所行走在鋪設有人行地磚之地面道路即屬人行道之範圍,故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機車是禁止在人行道上停車及臨時停車,倘行為人違反第55條第1項第1款而遭警方告(舉)發者,會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而違反第5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者,則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以下之罰鍰。 


(二)故除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之3規定,在人行道上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車、自行車之停車處所外,人行道上是不得停放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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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規定: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桃園地院刑庭提醒,開車門下車先冷靜三秒鐘,看後方來車。桃園胡姓縣民在三年前即因貿然開車門,致中央大學一位女助理來不及閃避撞上,成了植物人,法院判胡六個月徒刑和賠償兩千七百萬元。這樁事故毀了兩個家庭,胡月薪僅二萬餘元,無力負擔高額賠償金,家計陷困境。卅二歲被害人蕭姓女子則父母每天得幫女兒灌食、導尿、更衣、沐浴,蕭女父親還因操勞過度,不久過世。

今年一月,台北市某一餐廳員工,晚上充當代理駕駛,幫忙載酒客到林森北路酒店續攤,抵達後開車門未察看後照鏡,致女騎士直接撞上打開的車門彈飛倒地,再遭後方客運輾過慘死。

正確開車門應有兩段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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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道??
很多人或許會說這條通道又用不到,但往往這樣的念頭一輛車停下去兩輛車停下去,導致的後果也無法收拾,所以我們不能輕忽防火通道的重要性,保持通暢的防火巷通道也是讓消防人員再發生災情時能夠第一時間就能進入現場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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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刑罰越來越重,許多人還是會抱著僥倖的心態。

該如何安心的喝?平安的回家?

指定駕駛、搭乘計程車或大眾運輸工具

讓你能夠大大方方的喝,又能平平安安的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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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走與開車駕駛時,分別遵循小綠人與行車號誌指示。

許多行人穿越馬路時,雖然小綠人已經轉成小紅人,但抱著僥倖心態,認為同向車道仍是綠燈,橫向車道也還沒有轉變燈號,於是仍強行穿越路口。

交通局表示,為了減少行人與車輛衝突,採行紅綠燈管制方式,同方向的紅綠燈與小綠人亮燈時間並不同步。

對於右轉車與行人衝突量較大的路口,分為3種通行方式,來減少行人與車輛衝突,包括小綠人先亮路口、小綠人提早結束路口,以及行人專用時相路口。

所謂行人專用時相,就是各方向車輛皆為紅燈,行人開放自由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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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消防車、救護車和正在執行公務的警車,都是為了民眾的生命與安全而努力。搶救生命分秒必爭,行車時請務必禮讓正在執行公務的救護車、警車、消防車優先通行,使得救火、救人、救災等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禮讓方法

 

  汽車駕駛人聽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的警告聲時,應依下列方式避讓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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