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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到達現場前(關鍵時期) 
(一)凡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交通事故,應先標定車輛位置,儘速移置路旁,並報警處理,切勿動氣爭執或動粗,使單純民事案件衍生為刑事案件,徒增困擾。 
(二)若有人員傷亡或車輛無法移置者,應保持現場,並撥打119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前來將傷者送醫,並在事故現場之前後兩端適當距離放置警告標誌,避免交通事故再次發生。 
(三)迅速通報警察單位處理,報警電話110,屬於自首之要件,可依法減刑。 
(四)確認事故中各造當事人(駕駛人),避免頂替冒充,逃避責任。 
(五)送傷者就醫如無他車可用,需使用肇事車輛送傷者就醫時,應先標記車輛位置,以免日後鑑定或司法程序時有所爭議。在送完傷者就醫後,應返回事故現場並配合警察處理。 
(六)最好隨車攜帶照相機,在發生事故時可將重要證物、現場狀況拍攝下來以備不時之需。 
(七)尋求目擊證人(附近商家,路過行人等),協助釐清案情。尤以有號誌路口發生事故時之時相燈號常有爭議。 
(八)五日內通報保險公司處理。 
(九)肇事逃逸會加重民事、刑事責任,切不可以身試法。 
(十)輕微交通事故當場達成口頭和解者,應於互相確認和解內容後(最好以書 
面為之)始得離開,避免對造反悔而檢舉肇事逃逸,藉機敲詐。 
(十一)若遭對造當事人暴力威脅,因恐懼受到傷害而避離現場,應立即向警方報案,以免負擔肇事逃逸責任。 
警察處理交通事故時當事人應注意事項(處理中): 
(一)配合處理程序,說明事故發生經過。 
(二)現場重要跡證(煞車痕、刮地痕、落土、碎片等)應請處理人員注意蒐證,包含現場圖、攝影、筆錄等均應註記。 
(三)肇事車輛如有ABS配備,應請處理人員註記,以供日後鑑定參考。 
(四)若當事人聞有酒氣,應請求處理人員作酒精濃度測定。 
(五)現場圖或筆錄內容經確認後在簽名捺印,如有遺漏應即說明並請求補正。 
(六)向處理員警索取「交通事故當事人須知」,內有載明各造當事人之聯絡方法,有利於日後協調和解、鑑定或訴訟事宜。 
(七)事故車輛原則上由當事人或家屬自行處理,於無法行駛或需拖吊時,應慎防不肖拖吊業者與修車場掛勾,趁機哄抬價格,可儘量利用原廠或信用卡之拖吊服務。若肇事車輛有檢驗、鑑定、查證之必要而處理人員需暫留車輛時,應向處理員警領取扣車證明為憑。 
警察處理交通事故時當事人應注意事項(處理後): 
(一)民事賠償 
1.無人傷亡僅車輛毀損、財務損失屬民事案件,當事人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可逕向當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 
2.民事案件「不告不理」,單純之民事損壞賠償案件警察單位不會介入並主動通知或催辦(應自行依法辦理,勿等待警察單位通知) 
3.若因民事理賠需要,當事人(含家屬)得親自或委託(須開立委託書)保險公司人員至處理單位申請洽閱現場圖及現場照片,其中現場圖得影印,現場照片可請求複印或備份攜回。 
(二)刑事傷亡告訴:發生交通事故有人傷亡部份,傷者得於事故發生當日起算六個月內,主動向本起交通事故之承辦單位或該分局偵查隊或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偵辦。 
(三)涉外事故:外籍人士請逕向警察局外事課洽辦。 
(四)軍車事故:請向當地憲兵機關詢洽。 
(五)申請鑑定:對於肇事責任研判分析有異議時,可在事故發生當日起六個月內逕向事故發生地區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鑑定費用新台幣參仟元整須由申請人支付),當事人對前項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書翌日起十五日內,敘明理由,申請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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