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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2條規定,未經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在道路上舉行賽會、設筵席、拍攝影片、演戲、運動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二)所申請活動如另涉其他行政機關主管權責,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個別規定,不適用警察機關臨時使用道路申請規定。

(三)向警察機關申請臨時使用道路,不得完全封閉道路,並應留1個車道以上寬度供人通行,且不可影響附近住戶安寧,現場應設立告示牌及警示燈等安全設施並指派工作人員指揮交通,以維道路交通安全。

(四)申請人應填寫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書,檢附使用道路範圍平面圖、現場照片,向轄區分駐(派出)所提出申請核轉分局,經分局核可後另以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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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觀念

消防車、救護車和正在執行公務之警車,都是為了民眾的生命與安全而努力。搶救生命分秒必爭,行車時請務必禮讓正在執行公務之救護車、警車、消防車優先通行。

◎安全守則

1.聽到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蹤急駛,亦不得駛過正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2.任何國家之消防車、救護車、救難車,執行公務之警車,在執勤時都保有道路優先通行權,不受號誌、標誌、標線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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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將成為世界第一個高速公路全面實施計程收費的國家, 交通部宣布,計程收費從12月30號起全面上路,而且前三天免費。

以後民眾通過高速公路將改用ETC門架計費,至於全台還有將近一百萬車主還沒裝eTag,就得在通行三天後自己去遠通或超商繳費了。

費率方面,有申裝eTag還是有九折優惠,以小型車來說,一天有20公里免費,20公里後每公里1.2元,超過200公里0.9元,以台北到高雄來說,將從現行360元降到342元。

現有的22個收費站也會從12月30號開始20天內拆除,不過,因為施工要先封閉內側車道、再封閉外側,用路人通過時得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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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車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自102年2月1日起已全國同步開罰,違反者,平面道路罰駕駛人1500元,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罰3000到6000元。而家中有小朋友的民眾也要特別注意注意囉!年齡在1歲以下,或體重未達10公斤之幼童,應使用嬰兒用臥床。年齡超過1歲至4歲以下,且體重在10公斤至18公斤以下之幼童,應使用幼童用座椅。年齡超過4歲至12歲以下或體重超過18公斤至36公斤以下之兒童,應搭配使用增高型座墊之學童用座椅。
 
  根據統計各類車禍事故中,未繫安全帶的致死率是繫安全帶的3.6倍,如果單以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而言,則死亡率為有繫安全帶的2.7倍,為此,立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修正案,除了80年7月1日以前登檢領照的小客車或97年1月1日以前製造出廠的小客貨兩用車未強制後座應裝置安全帶外,其餘各類的小型車,後座乘客均必需要繫安全帶。
 
  行車前請先注意「前後左右」都已經繫上安全帶後再出發,千萬不要因為嫌麻煩而造成遺憾,只要多一個動作養成習慣,即可大大的減少事故發生的死亡率,唯有養成守法自律的良好習性,才能「緊扣幸福,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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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減少機車事故,公路總局規劃從明年元月開始,全面實施初領機車駕照者,必須進行九十分鐘的「道路安全講習」,而正式實施前,公路總局今天(18號)也舉辦一場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多位學者建議,課程的設計不應流於形式,重點是要增加初領駕照的使用人對交通工具的瞭解,以及騎乘時對道路狀況的判斷能力,才能減低肇事率。(閻大富報導)

根據統計,去年機車的肇事率佔所有交通事故的七成,而A1類死亡人數二千零四十人,機車就佔了近六成。警政署也指出,近三年機車事故以交叉路口最多,違規轉彎和闖紅燈是罰單的前兩名。

為了減少機車事故,公路總局將從明年元旦起,對初領駕照者進行九十分鐘的「道路安全講習」。多位學者指出,這項講習不可流於形式,取得駕照後的持續追蹤也很重要。

機車黨發起人董建一建議,初領駕照如果一年內發生重大違規, 可考慮吊扣駕照三個月,第二次直接吊銷,而駕訓的相關經費,也可以從機車的罰款收入中提撥。

此外,對於廣大的學生機車族群,交通部也提出和教育部合辦相關通識教育的可行性,提高大專學生騎機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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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到達現場前(關鍵時期) 
(一)凡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交通事故,應先標定車輛位置,儘速移置路旁,並報警處理,切勿動氣爭執或動粗,使單純民事案件衍生為刑事案件,徒增困擾。 
(二)若有人員傷亡或車輛無法移置者,應保持現場,並撥打119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前來將傷者送醫,並在事故現場之前後兩端適當距離放置警告標誌,避免交通事故再次發生。 
(三)迅速通報警察單位處理,報警電話110,屬於自首之要件,可依法減刑。 
(四)確認事故中各造當事人(駕駛人),避免頂替冒充,逃避責任。 
(五)送傷者就醫如無他車可用,需使用肇事車輛送傷者就醫時,應先標記車輛位置,以免日後鑑定或司法程序時有所爭議。在送完傷者就醫後,應返回事故現場並配合警察處理。 
(六)最好隨車攜帶照相機,在發生事故時可將重要證物、現場狀況拍攝下來以備不時之需。 
(七)尋求目擊證人(附近商家,路過行人等),協助釐清案情。尤以有號誌路口發生事故時之時相燈號常有爭議。 
(八)五日內通報保險公司處理。 
(九)肇事逃逸會加重民事、刑事責任,切不可以身試法。 
(十)輕微交通事故當場達成口頭和解者,應於互相確認和解內容後(最好以書 
面為之)始得離開,避免對造反悔而檢舉肇事逃逸,藉機敲詐。 
(十一)若遭對造當事人暴力威脅,因恐懼受到傷害而避離現場,應立即向警方報案,以免負擔肇事逃逸責任。 
警察處理交通事故時當事人應注意事項(處理中): 
(一)配合處理程序,說明事故發生經過。 
(二)現場重要跡證(煞車痕、刮地痕、落土、碎片等)應請處理人員注意蒐證,包含現場圖、攝影、筆錄等均應註記。 
(三)肇事車輛如有ABS配備,應請處理人員註記,以供日後鑑定參考。 
(四)若當事人聞有酒氣,應請求處理人員作酒精濃度測定。 
(五)現場圖或筆錄內容經確認後在簽名捺印,如有遺漏應即說明並請求補正。 
(六)向處理員警索取「交通事故當事人須知」,內有載明各造當事人之聯絡方法,有利於日後協調和解、鑑定或訴訟事宜。 
(七)事故車輛原則上由當事人或家屬自行處理,於無法行駛或需拖吊時,應慎防不肖拖吊業者與修車場掛勾,趁機哄抬價格,可儘量利用原廠或信用卡之拖吊服務。若肇事車輛有檢驗、鑑定、查證之必要而處理人員需暫留車輛時,應向處理員警領取扣車證明為憑。 
警察處理交通事故時當事人應注意事項(處理後): 
(一)民事賠償 
1.無人傷亡僅車輛毀損、財務損失屬民事案件,當事人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可逕向當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 
2.民事案件「不告不理」,單純之民事損壞賠償案件警察單位不會介入並主動通知或催辦(應自行依法辦理,勿等待警察單位通知) 
3.若因民事理賠需要,當事人(含家屬)得親自或委託(須開立委託書)保險公司人員至處理單位申請洽閱現場圖及現場照片,其中現場圖得影印,現場照片可請求複印或備份攜回。 
(二)刑事傷亡告訴:發生交通事故有人傷亡部份,傷者得於事故發生當日起算六個月內,主動向本起交通事故之承辦單位或該分局偵查隊或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偵辦。 
(三)涉外事故:外籍人士請逕向警察局外事課洽辦。 
(四)軍車事故:請向當地憲兵機關詢洽。 
(五)申請鑑定:對於肇事責任研判分析有異議時,可在事故發生當日起六個月內逕向事故發生地區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鑑定費用新台幣參仟元整須由申請人支付),當事人對前項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書翌日起十五日內,敘明理由,申請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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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汽車交通事故致體傷、殘廢或死亡者,除單一汽車交通事故之駕駛人,或受害人之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例如飲酒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汽車)等所致外,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均可依法申請保險金或補償金,且手續簡便,無須另支付費用委託他人代辦,詳情可向各地產物保險公司總、分支機構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電話:0800565678)查詢。為了提供更快、更好的理賠或補償服務,並請被保險人或受害人或其繼承人於事故發生五日內,將事故發生的當事人、時間、地點及經過情形等資料,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可於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七日辦公時間內前往處理單位查詢事故處理情形並可申請閱覽或核發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相片;另於事故發生三十日,可線上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相關資料。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三、車輛損毀或財物損失案件,請自行協調理賠,或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民事賠償警察機關不受理、不干涉)。

四、有人員受傷案件,刑事傷害責任部分,被害人得於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偵查隊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得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賠償部分得自行協調理賠,或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

五、當事人得於事故發生當日起六個月內逕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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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燈停,綠燈行」是最基本的世界交通共通語言。提醒駕駛朋友,行經路口時,應要減速慢行,以免燈號轉換,煞車不及容易與前方車輛追撞,造成事故。

以下提供駕駛人幾個行經路口時應要注意的事項:
一、當路口有執行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指揮,應以其指揮為最優先遵行。 
二、路口設有紅綠燈號誌,遵行「紅燈停、綠燈行、黃燈不搶過」原則,並依箭頭方向燈號的指示前進。 
三、路口設置有「停、讓標誌或標線」、「紅黃閃光燈號誌」者,表示有劃分幹、支道。設有「停、讓標誌或標線」和「紅色閃光燈號誌」的道路,表示是支道,必須讓幹道車輛優先通過。 
四、路口未設置有任何標誌、標線、或號誌者,多線道的ㄧ方為幹道,少線道的則為支道;少線道必須讓多線道的車輛先行。 
五、在沒有任何標誌、車道數又相同,無法分辨支、幹道之路口,則應遵循幾點原則: 
(1)轉彎的車輛讓直行的車輛先走。 
(2)讓在自己車輛右手方向的車輛先行。
  
除了遵守規定之外,也提醒駕駛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另外在第 58 條也有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千萬不要為了爭搶幾秒鐘,不僅影響交通順暢,而且還需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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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車轉彎內輪差行人應注意安全要點】  



1.行人穿越道路時,為安全起見,請勿站立交叉路口範圍內,以防大型車轉彎時,造成車輛後輪碾壓。

2.汽機車駕駛人勿靠近大型車,以免造成危險。

3.大型車駕駛人座位較高,駕駛人視野易受車體阻擋,死角範圍比一般車大。因此,機車慢車、行人在路上看見大型車,應小心迴避,以保障自身安全。

4.內輪差(轉彎半徑)會隨車身加長而變大,尤以半聯結車為最。因此,行人如不注意,可能前輪已過,而後輪卻壓到路旁等候通過之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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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購安全座椅十大注意事項 
一、選擇貼有國內「商品檢驗合格」標識的產品。 
二、選擇適合兒童體型、年齡的產品:兒童車用座椅一般分新生兒、1~4歲、4至10歲幼童用三種,有的廠商產品分得更細,請挑選適合兒童的    產品。 
三、椅背高度須比幼童背部高,最好能試坐或是高度在57公分高以上,才能保護頭部和頸部。 
四、出生6個月內的嬰兒,頭部和頸部脆弱,必須使用「平躺式」的車用嬰兒座椅。 
五、座椅是否有保護頭部的護墊 
六、肩帶是否可隨兒童成長調整高低 
七、椅墊或椅面布料最好選擇「可拆式」,以便於拆卸清洗。 
八、要確定是否安裝簡單且保證牢固,能當場試裝最好。 
九、如果您的愛車座椅符合ISOFIX或是LATCH的國際標準安裝規範,當然最好指名購買符合這個標準的安全椅,可直接卡住內建在車輛後座上的    專屬卡鎨。 
十、路邊攤或來路不明的兒童安全座椅應敬而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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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於附載人員時,應坐於駕駛後方的固定座位,且只得搭載1人,縱使係搭載兒童時,亦是如此。如駕駛人於機車踏板上供兒童站立,或另設臨時座位供兒童乘坐,皆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5項規定,將處罰鍰新臺幣300~600元。

部分家長騎機車載小孩出門,對於小朋友坐在腳踏板的位置都感到習以為常,並不知道此舉已觸犯法令。

對此,交通局說明,孩童站或坐在腳踏板位置,因位置不穩定,如忽然發生交通事故,孩童往往容易受到擠壓受傷,而且這項交通規則其實早已行之多年。為了家中孩童安全,再次呼籲家長得特別注意!

此外,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5項規定:「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另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規定:普通重型機車及普通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1人,附載坐人時應穩妥、不得側坐並應配戴安全帽。因此,如附載之兒童未戴安全帽,還要另外處罰新臺幣500元。

就此,交通局提醒各位機車駕駛人:騎機車載小孩出門時,宜按規定讓小孩坐於機車後座,並配載安全帽,如過小的孩童,宜另以適當的交通工具搭載,勿貪圖一時之便以機車腳踏板搭載孩童,如一旦發生突發狀況時,極易造成孩童身心的傷害,造成難以彌補的憾事,為了孩童的安全,請各位家長及駕駛人多加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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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勿搭乘無執業登記證、無車牌、車窗之黏貼不透明反光紙、懸掛窗簾計程車。

(二)搭車時可請親友協助記錄車號及駕駛人資料(如姓名、特徵)遭遇緊急狀況時,切勿驚慌,亦請牢記上述資料。

(三)深夜搭車,可請就近派出所執勤人員代叫計程車。

(四)乘坐計程車儘量保持清醒,以免歹徒有機可乘。

(五)上車時請指定行駛熟悉之路線,以確保乘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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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牌計程車跟一般的計程車難道有不一樣嗎?

白牌計程車顧名思義就是白色車牌黑色的字,拿自用車來當計程車使用,這些白牌計程車不像一般路上看見的黃色計程車有保乘客險、申請登記、駕駛持有職業駕照等。
或許價格會比黃色的計程車來的便宜,但安全上卻也打了折扣。

 

讓我看責相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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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要看標線,一般分成白線(路面邊線)、紅線黃線,規定各有不同。

白線:可以靠右停車,但車子不能超過白線跨到車道,跨到車道就屬佔用車道行為,就算白線也會被開紅單及拖吊。

紅線:就是禁止停車,禁止時間全天24小時,如有縮短必要,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

黃線:可臨時停車,引擎不能熄火,停車時間不能超過3分鐘,但晚上8點到翌日上午7點可停車;如有延長或縮短必要,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

違規停車可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罰款900元,被拖吊的話還要繳600元移置費及每天200元保管費,至少得花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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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至交叉路口時,應如何通過路口才是最安全的呢?

1.行駛至交叉路口時,應依照燈光號誌或交通警察的指示前進。當路口有交通警察在指揮,以交通警察的指揮為最優先遵行。

2.路口設有紅綠燈號誌,遵行「紅燈停、綠燈行、黃燈不搶過」原則,並依箭頭方向燈號的指示前進。

3.設有「停、讓標誌或標線」和「紅色閃光燈號誌」的道路,表示是支道,必須讓幹道車輛優先通過。

4.路口未設置有任何標誌、標線、或號誌者,多線道的ㄧ方為幹道,少線道的則為支道;少線道必須讓多線道的車輛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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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
 
新聞內容:
 
針對汪議員志冰101年8月13日為民眾投訴於101年6月份駕車行進中疑似腳踏墊卡住油門「暴衝」現象,呼籲相關單位建立汽車腳踏墊規格標準和安全認證,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表示,車輛規格等監理業務係中央統一制定,惟目前坊間汽車腳踏墊尚無相關認證及檢驗規格,對腳踏墊卡住油門加速可能致交通事故之疑慮,將建議交通部召集相關車輛專業研究機構及商品檢驗單位研商,建立車輛優良設備產品之規格及認證制度,作為消費者選購汽車設備相關產品參考並保障消費者安全性之需求,以維護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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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遊覽車及客運車,前座乘客一定要繫上安全帶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已於今年5月8日修正公布,並規定「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1,500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含市區公車)駕駛人或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若是車輛行駛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上仍未繫安全帶者,更要處以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以下罰鍰。
數據顯示,在可能致命的死亡車禍中,繫上安全帶的死亡率可以減少百分之六十,如果不幸翻車的話,死亡率更可以減少百分之八十。由於車輛遇到意外狀況而緊急剎車時,安全帶可以把駕駛人和乘客固定在座椅上,避免人體因慣性作用而往車前衝撞,更能保障車上乘客免受拋出車外造成的傷害。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規定,自民國97年1月1日後新領牌照的大客車全部座位需配置安全帶,其餘大客車也於部分靠門或前方無防護座椅的「指定席」(駕駛座後方、前門、後門、安全門旁、最後一排面對走道中間座位)設有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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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謂人行道的定義,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而一般民眾所行走在鋪設有人行地磚之地面道路即屬人行道之範圍,故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機車是禁止在人行道上停車及臨時停車,倘行為人違反第55條第1項第1款而遭警方告(舉)發者,會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而違反第5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者,則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以下之罰鍰。 


(二)故除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之3規定,在人行道上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車、自行車之停車處所外,人行道上是不得停放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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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規定: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桃園地院刑庭提醒,開車門下車先冷靜三秒鐘,看後方來車。桃園胡姓縣民在三年前即因貿然開車門,致中央大學一位女助理來不及閃避撞上,成了植物人,法院判胡六個月徒刑和賠償兩千七百萬元。這樁事故毀了兩個家庭,胡月薪僅二萬餘元,無力負擔高額賠償金,家計陷困境。卅二歲被害人蕭姓女子則父母每天得幫女兒灌食、導尿、更衣、沐浴,蕭女父親還因操勞過度,不久過世。

今年一月,台北市某一餐廳員工,晚上充當代理駕駛,幫忙載酒客到林森北路酒店續攤,抵達後開車門未察看後照鏡,致女騎士直接撞上打開的車門彈飛倒地,再遭後方客運輾過慘死。

正確開車門應有兩段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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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道??
很多人或許會說這條通道又用不到,但往往這樣的念頭一輛車停下去兩輛車停下去,導致的後果也無法收拾,所以我們不能輕忽防火通道的重要性,保持通暢的防火巷通道也是讓消防人員再發生災情時能夠第一時間就能進入現場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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