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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2條規定,未經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在道路上舉行賽會、設筵席、拍攝影片、演戲、運動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二)所申請活動如另涉其他行政機關主管權責,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個別規定,不適用警察機關臨時使用道路申請規定。

(三)向警察機關申請臨時使用道路,不得完全封閉道路,並應留1個車道以上寬度供人通行,且不可影響附近住戶安寧,現場應設立告示牌及警示燈等安全設施並指派工作人員指揮交通,以維道路交通安全。

(四)申請人應填寫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書,檢附使用道路範圍平面圖、現場照片,向轄區分駐(派出)所提出申請核轉分局,經分局核可後另以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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