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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觀念

消防車、救護車和正在執行公務之警車,都是為了民眾的生命與安全而努力。搶救生命分秒必爭,行車時請務必禮讓正在執行公務之救護車、警車、消防車優先通行。

◎安全守則

1.聽到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蹤急駛,亦不得駛過正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2.任何國家之消防車、救護車、救難車,執行公務之警車,在執勤時都保有道路優先通行權,不受號誌、標誌、標線等…限制。

3.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負有緊急任務,在開車途中聽到這些車輛的警號時,即使有優先行駛的權利也應該立即避讓,使得救火、救人、救災等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避讓方法

1.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應依下列方式避讓行駛:

2.在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隨時準備停車。

3.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應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以禮讓,並做隨時停車之準備。

4.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做隨時停車之準備。

 

 

相關規定如下: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得對汽車 所有人逕行舉發。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1款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6款規定:「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慢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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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uchu396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