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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大多數民眾的路權使用,杜絕酒駕公共危險行為,並呼應社會對於推動國內開車酒精零容忍之共識與期待。總統己於6月11日公布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條文,明定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而駕車者,即觸該條規定構成犯罪,並自6月13日生效施行。
交通部也會同內政部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各類駕駛人其不得駕車之酒精濃度限制標準,由現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不得超過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0.05%),修正為更嚴格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1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者即不得駕車,並與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條文同日生效施行;亦即自6月13日起,各類汽車駕駛人駕車酒精濃度超過上開規定標準,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處罰。
交通部表示,本次配合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後,國內對開車之酒精濃度已零容忍,汽車駕駛人務必要建立「只要喝酒就不開(騎)車」的習慣。行政院長江宜樺也要求各部會確實轉知所屬機關同仁酒駕新規範,務必杜絕軍公教酒駕。
為維護自己駕車及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交通部再次呼籲所有汽機車駕駛人務必不要酒後開車,以保障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
酒駕防治_201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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