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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停車不就是被開罰單嗎?為什麼要負刑責呢?

許多人不知貪圖方便的違規停車,導致他人受傷要負過失傷害而導致他人致死要負刑責!
讓我們看看這則新聞報導............

2008/07/30 中時電子報 王己由、實習記者林麗齡/台北報導 
違規停車害人害己。民眾方慕華,違規佔用車道停車,導致欣欣客運司機黃博煒在閃避時,不慎擦撞前方騎腳踏車的徐姓民眾,造成徐下半身癱瘓。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徐某提出的民事求償訴訟,判決方、黃二人和欣欣客運公司,應連帶新台幣780萬7672元。
本案發生後,黃博煒依過失重傷害罪,判刑7月確定,發監執行;肇事者之一的方慕華,因被害人先前未提刑事告訴,逃過法律制裁。
至於民事賠償部分,被害人這次雖一併提告,但方某早已行蹤不明,恐怕難賠到錢,反而是雇用黃博煒的欣欣客運,比較倒楣,須負起雇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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