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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是所有用路人中最弱勢的族群,為減少行人遭汽機車撞擊而傷亡的情形,近幾年在交通部極力宣導下,『行人路權優先』的觀念已逐漸受到重視,然而,卻仍有少數的汽、機車駕駛人因漠視或忽略行人路權的問題,導致意外的發生。在日前發生了一件高中女學生於放學途中,於綠燈時沿著斑馬線過馬路,卻被同為綠燈左轉的休旅車輾過,緊急送醫後仍宣告不治的交通意外。這讓攸關行人用路安全的「行人路權」問題,再次的浮上檯面!
 
  「路權」係指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先誰後之權利〈或利益〉,對於取得路權者具有優先通行與道路設施的權利,而未取得路權者則無通行權,必須等待具有路權者通過,取得路權後方可通行。
 
  而所謂的「行人路權」,也就是行人使用道路、優先通行的狀況。人行專用道和行人穿越道,是專門提供行人使用的,車輛不得侵占、行駛於行人專用道;而行人在使用穿越道時即擁有路權,其他汽機車均須禮讓其優先通行。為保障行人安全,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在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這項規定強調了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所擁有"絶對通行權"的概念。因此,當汽機車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是要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 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另外,行人在人行道和騎樓的用路權也應被重視,人行道和騎樓應是保障行人安全行走的絕對空間,但在台灣,攤販營業佔據人行道上、機車佔據騎樓、違法路霸的情形卻履見不鮮,著實影響了行人的用路安全。其實,行人路權是需要被保障的,為了讓行人行走的更為便利、安全,任何佔用人行道及騎樓空間的行為該是被禁止的。如何強化行人在人行道及騎樓路權的觀念,還給行人一個暢行無礙的空間,一直是交通安全上重要的課題。
 
  『行人路權』是行人使用道路安全權利的保障,相同的,行人也有不能侵犯其他車輛的路權,法律規定行人應行走在劃設之人行道;不得在道路上奔跑嬉戲、阻礙交通;穿越道路時則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不可跨越護欄、安全島來穿越馬路。等尊重其他車輛通行路權的義務。當行人在道路上有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者、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之情形,亦將處新臺幣三百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路權的概念應是相對的,不論是行人或是汽機車駕駛者在道路上行駛,都有注意路況與禮讓其他用路人的責任與義務。當所有的用路人都能保持著『遵守交通規定』、『尊重路權』、『禮讓行人』的心態時,相信不僅能讓您我都能行的平安,也可以讓我們的社會更加和諧而美好,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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