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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人為追求時髦,喜歡耍酷愛炫,騎乘機車常常喜歡選購或刻意要求改裝亮麗炫耀顏色的車輛燈光,然而殊不知在夜間行駛下,由於特別鮮明炫眼,卻因此成為監警聯合稽查夜間攔檢鎖定的目標對象。
 
。依據道路交通管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緩。
 
  
  依「道路交通安通安全規則」第39條附件七「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機車頭燈及前位置燈之燈色應為白色或淡黃色,尾燈及煞車燈色應為紅色,煞車時應為續亮,不得閃爍。交通部曾委託「車輛研究測試中心」測試:於車燈上張貼綠色或藍色貼紙,結果產生光度減弱及光色偏移(偏綠或偏藍)現象,故有「變更原有規格設備」致影響夜間行車安全之情形;由於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規定,除方向燈外,其餘一般燈光不得為閃亮,又世界各國之汽車煞車燈,均採用紅色並為一直亮方式(我國亦採用),因此夜間如採用閃亮式煞車燈,將與執行任務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之紅色閃光燈發生混淆不清等情事,亦影響該類車輛之優先通行秩序及他車之行車安全。
 
  騎乘繽紛色燈的機車眾所矚目,雖夜晚越美麗、炫耀動人,卻也成為監警稽查顯著的攔檢對象,因為不符規定的車燈顯然影響他人行車安全,當然被舉發的罰單跟著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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