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口時常會見到閃紅燈或是閃黃燈,許多人都不理會號誌,咻一下就過去,卻不知這樣的入口是最危險的路段。

 

當我們到了閃紅燈或者是閃黃燈的路口時慢一點,先看看是否左右有來車在行駛。

 

東森新聞 – 201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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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乘時應注意事項 :


1.應禮讓行人。
2.應遵守行車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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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y 29 Wed 2013 10:59
  • 防飆

行駛道路絕不「飆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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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處罰條例修定第43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時;或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 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 以上違規之駕駛人同時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 其中汽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以及違規在道路上競技飆車時,將被吊扣牌照三個月 。
  • 飆車違規之汽機車駕駛人係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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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這種狀況算不算闖紅燈呢?高雄一位萬小姐在等紅燈時,把機車停在斑馬線上被開了闖紅燈罰單,但萬小姐認為自己並沒有闖過路口,提告抗罰,法院在審理後判決,只要是車身超過停止線,就算是闖紅燈,判萬小姐敗訴。

照片中萬小姐騎機車等紅燈,但她停的地方,已經在斑馬線上,立刻就被路口照相機拍下,員警以闖紅燈,對她開罰1800元,萬小姐完全不服氣,她說當時自己在這路口等紅燈,越線是沒錯,但並沒有闖過路口,何來「闖紅燈」之說,向法院提告抗罰,但最後萬小姐還是敗訴了。

勝訴的交通局說,只要越過停等線,像照片中,連萬小姐共三台車,都算闖紅燈,但來到高雄街頭,像萬小姐一樣的人真不少,這個阿伯,也是直接停在斑馬線,這位阿姨,停的位置也不對,對不起要罰也沒辦法。

的確像這樣碰到紅燈乖乖停下來,卻被開闖紅燈罰單,難免會質疑,但為了每個人平安,還是要好好遵守規則,停紅燈,要在停等線後,才不會為了這一公尺之差被開罰,讓荷包大失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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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道?什麼是清道??

就是排除道路上的障礙,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順暢,確保用路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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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中(圖一)水果攤黃色的水果籃占用到了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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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了千萬別勉強自己上路,因為危險無所不再!!

 

華視 – 2013年4月30日

提醒您千萬不要疲勞駕駛,昨天清晨六點半,一名男子駕駛百萬名車,開車打瞌睡,攔腰撞上休旅車,造成休旅車爆衝撞路邊廂型車和消防栓,消防栓撞斷,冒出兩米高水柱,無辜被撞的休旅車駕駛,腰部受傷送醫送醫急救。

路邊噴出兩米高水柱,這回不是自來水公司出包,而是疲勞駕駛惹得禍,這台銀色百萬名車,駕駛開車打瞌睡,攔腰撞上準備載女兒去搭高鐵的馬姓婦人,造成馬姓婦人的休旅車,爆衝撞斷消防栓,和路邊的廂型車才停下來,馬姓婦人腰傷送醫急救,被撞斷的消防栓止不住水,消防隊員趕緊打電話通知自來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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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違規過馬路被車撞,不但自己會受傷,小心還會吃上官司!

未走天橋肇禍拘役15天

52歲劉姓婦人違規穿越馬路,與超速行駛的張姓少年機車擦撞,兩人都倒地受傷,互控傷害,婦人辯稱肇事地離天橋遠、穿越馬路很正常,但板橋地院法官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設有人行穿越道及人行天橋處100公尺內不得穿越馬路,婦人有天橋不走闖馬路與少年超速都有過失,判婦人拘役30天、減刑為15天。

判決書指出,劉婦在1月18日下午2時30分行經板橋市中山路二段,逕行穿越道路,在車陣中穿梭,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超速行駛的張姓少年機車,致少年煞車不及撞到而人車倒地,少年右側肱骨骨折、顱內出血,劉婦的前手臂也骨折、腿部挫傷及骨折。

劉婦與張姓少年互控傷害,劉婦坦承未走行人穿越道及天橋,逕行穿越馬路,是因為肇事地點距離天橋與人行道有點遠,穿越馬路應屬正常;但法官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規定,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穿越地下道,不得在其100公尺內穿越馬路,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或三快車道以上的單行道,也不得穿越道路,而肇事地點設有行人穿越道及人行天橋,道路中央也有分向限制線、即雙黃實線,因此劉婦確實違規穿越馬路,有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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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型手機和平板電腦相當普及,不少人都成為「低頭族」,但「低頭族」一旦開車上路,會造成道路安全的隱憂。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未來駕駛人上路手持使用手機、電腦或其他類似裝置,將開罰汽車駕駛3000元,機車1000元。

新修訂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一,針對汽機車駕駛上路後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電腦或其他類似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妨礙駕駛等危險行為進行明確定義。此外,對於不少汽、機車族雖然開車時不敢低頭,但卻常利用紅燈停等時間拿出智慧型手機「滑個不停」,交通部次長葉匡時日前明確指出,除了車輛行進間不得操作手機,駕駛停等紅燈時操作手機也是違法。

不過立法限制駕駛人駕駛動力車輛期間不得使用智慧型手機,未來的執法可行性也遭到質疑,這部分將由交通部研議執行辦法,交通部認為,定點不定時稽查是可能的方式。

隨著智慧型手機普及,愈來愈多人喜歡即時低頭打卡「報現況」,但開車時低頭卻是極度危險的行為。美國一名十八歲的女大學生泰勒(Taylor Sauer)就是因為一邊開車,一面忙著在臉書上留言,結果撞上前方的卡車,當場身亡,雙親悲痛之餘,希望美國各州都能修訂法律,禁止開車時使用智慧型手機;有愈來愈多類似案例,立委因此也推動修改我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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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規定,慢車(慢車種類有自行車、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及三輪以上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 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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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不依標誌指示、不走人行道或是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都會收到罰單。而一班民眾時常會因有警察在的地方就會乖乖遵守交通規則,不過警方一走大家又會開始任意穿越車道,相當危險,其實警方取締行人違規,三百元的罰鍰金額不大,不過希望民眾有一個警惕,養成好習慣,才能保障自己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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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族常認為機車因體積小停車易,是搶時間的好工具,許多業務也在工作時使用機車做為代步工具,因此機車族在駕駛時常有超速的現象,且以高速在車陣中穿梭。事實上,機車不像小客車有車體及安全帶的保護,在急速煞車之下,常會有打滑或是駕駛飛出的現象,像有些騎士習慣騎在白實線上,其摩擦係數較低,容易發生滑倒的情形。因此機車騎士應該以安全為第一優先,不可輕易超速。 

因此,機車族更需注意自身的安全。雖然機車行動方便,但也因為沒有車體保護騎士,危險性自然也提升。加上機車通勤族數目攀升,道路擁擠的現象一時難以疏解,上班族騎士應該瞭解自身的安全才是最大的財富,在道路安全上應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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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開車途中因不能保持安全距離而肇事者最為頻繁,往往很多駕駛人總以為自已駕駛技術高明,煞車設備可靠,一坐上駕駛座手握方向盤時,就喜歡緊跟在別人車尾前進。殊不知河中淹死者都是會游泳的人,因此不管您的技術再高明,您的煞車設備再完善,也要有足夠的煞車距離,才能保障您自已與行車安全。因此特別呼籲各位駕駛朋友,開車一定要牢記與前車保持最起碼的行車安全距離,才是您開車保平安的最佳方法。 
例如:兩秒鐘行車距離簡易度量法: 
1.前後兩車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下,小型車應保持兩秒鐘,大型車應保持三秒鐘的行車距離。 
2.注意前車通過一固定點後開始默數兩秒鐘(小型車),若未數完,本車已通過該固定點時,即表示車距不足,應即減速以加長距離維護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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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車變換車道前,先顯示方向燈。 


(二)察看所有照後鏡。 

(三)回頭察看車輛側面,注意可能的視線盲點,並確保旁邊的車道中有足夠的       空間可供您駛入。 


(四)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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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選擇一項有保障之防護頭盔

 

 購買時,應檢查帽體是否貼有檢驗合格標識這才是經商品檢驗局檢驗合格之產品,其產品品質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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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依公路法第63條第 1項規定,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故本案民眾所提電動車,若依規定申請經檢測審驗合格後,當可辦理登記領照,憑以行駛道路,合先說明。 
(二)民眾所提電動車如為目前相關廠商製造或進口稱為電動休閒車等之動力載具者,因該等器具不符合領用牌照之規定,屬不得行駛於道路之載具,只能在公園、廣場或觀光遊憩區域等非道路範圍內使用為運動、休閒等目的;為避免該等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當使用行駛於道路,危害交通安全,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 1「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三)另身心障礙者所使用為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屬於醫療器材之「醫療用電動代步車」、「動力式輪椅」等,因其使用目的及功能有別於一般車輛,係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並不適用前揭新修正條文第32條之1之規範,其於道路上則應遵守一般行人之管制規定。 
(四)綜上所陳,騎乘電動車免請領牌照、不用戴安全帽也不用駕照之情形,僅限於身心障礙者使用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屬於醫療器材之「醫療用電動代步車」、「動力式輪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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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霸之定義:「路霸」係泛指以物(貨)品及障礙物占用道路,影響人車通行順暢或停車權益之行為。 
(二)路霸之認定: 
1、有形路霸:指以有形物體將道路占為己用,影響人車通行 順暢或停車權益之行為。舉例如下: 
(1)以盆景、拒馬、鐵鍊、破家具或廢棄物等可移動物品或搭置活動車棚,將該路段長時間占為私用或停車場之行為。 
(2)賣車、洗車、修車業者占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或違規停放待售、修、代洗車輛之行為。 
2、無形路霸:指以言語、文字、行為等無形行為將道路占為己用,影響人車通行順暢或停車權益之行為。舉例如下: 
(1)占用人破壞停放其「無形占用處所」之車輛。 
(2)占用人以言語恐嚇或強暴行為威脅駕駛人不得將車輛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 
(三)路霸行為之處罰: 
1、行政責任部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規定, 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1千2百元以上2千4百元以下罰鍰。 
2、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部分:占用人應依個案具體事實,負起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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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2條規定,未經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在道路上舉行       賽會、擺設筵席、拍攝影片、演戲、運動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二)所申請活動如另涉其他行政機關主管權責,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個別規       定,不適用警察機關臨時使用道路申請規定。

(三)向警察機關申請臨時使用道路,不得完全封閉道路,並應留1個車道以上寬       度供人車通行,且不可影響附近住戶安寧,現場應設立告示牌及警示燈等       安全設施並指派工作人員指揮交通,以維道路交通安全。

(四)申請人應填寫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書,檢附使用道路範圍平面圖、現場照         片,向轄區分駐(派出)所提出申請核轉分局,經分局核可後另以書面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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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巷?這名詞好像常常聽見卻也讓人常常宜望他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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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資料內容:
 
「學會騎車真的不難,但學會如何正確的騎乘觀念卻很重要!」這是1位參加機車駕駛訓練課程後的學生,寫給父親的心得感想:「要學會如何操作機車確實沒有那麼難,很容易上手。然而,遵守交通法規及了解如何避免騎程上的危險是需要專業人士指導的。參加機車駕訓班前,我不敢跟我的朋友說我報名了這項課程,因為在臺灣社會普遍認為,駕駛機車根本不需用人家教。可是,當我實際參與課程後,我發現好多好多的交通事故是可以避免的,現在用路人的行車方式是危險的,從駕訓班教練播放的車禍影片,提醒我在未來小心駕駛是行車的準則。多數人認為到駕訓班,就是學習如何駕駛交通工具,只要最後能順利考照就好。我認為,這個觀念是不對的是要被導正的,不管是否學會開車或騎車,良好的用路心態和危機意識是行車的中心思想。機車考照真的太容易,不論筆試還是路考,我很多同學僅花一天的時間三兩下就拿到駕照,我相信社會上多數人也是如此。但可悲的是,每年機車肇事卻一而再再而三的反覆發生,那政府是不是要反思,機車考照的過程是否需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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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三個字「停、看、聽」在過馬路時卻是如此重要!

 

【停】穿越道路前先停下腳步,等待最安全的時機再穿越道路,請站在人行道上等待穿越道路,不要立刻步入車道。

 

【看左顧並右盼,給自己充裕的時間先仔細環顧四周,確定沒有車輛正朝你開過來,或從駕駛看得見你的地方穿越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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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是所有用路人中最弱勢的族群,為減少行人遭汽機車撞擊而傷亡的情形,近幾年在交通部極力宣導下,『行人路權優先』的觀念已逐漸受到重視,然而,卻仍有少數的汽、機車駕駛人因漠視或忽略行人路權的問題,導致意外的發生。在日前發生了一件高中女學生於放學途中,於綠燈時沿著斑馬線過馬路,卻被同為綠燈左轉的休旅車輾過,緊急送醫後仍宣告不治的交通意外。這讓攸關行人用路安全的「行人路權」問題,再次的浮上檯面!
 
  「路權」係指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先誰後之權利〈或利益〉,對於取得路權者具有優先通行與道路設施的權利,而未取得路權者則無通行權,必須等待具有路權者通過,取得路權後方可通行。
 
  而所謂的「行人路權」,也就是行人使用道路、優先通行的狀況。人行專用道和行人穿越道,是專門提供行人使用的,車輛不得侵占、行駛於行人專用道;而行人在使用穿越道時即擁有路權,其他汽機車均須禮讓其優先通行。為保障行人安全,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在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這項規定強調了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所擁有"絶對通行權"的概念。因此,當汽機車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是要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 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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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停車不就是被開罰單嗎?為什麼要負刑責呢?

許多人不知貪圖方便的違規停車,導致他人受傷要負過失傷害而導致他人致死要負刑責!
讓我們看看這則新聞報導............

2008/07/30 中時電子報 王己由、實習記者林麗齡/台北報導 
違規停車害人害己。民眾方慕華,違規佔用車道停車,導致欣欣客運司機黃博煒在閃避時,不慎擦撞前方騎腳踏車的徐姓民眾,造成徐下半身癱瘓。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徐某提出的民事求償訴訟,判決方、黃二人和欣欣客運公司,應連帶新台幣780萬76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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